浙江省地標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二次征求意見
2023-03-27
浙江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就地方標準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二次征求意見稿)》征求意見,該標準曾于2022年8月首次征求意見,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。
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NOX排放限制分別為:
燃煤鍋爐:10/35/50;燃油鍋爐:10/35/50;燃氣鍋爐:5/35/50。
燃煤、燃生物質鍋爐煙囪最低允許高度分別為:
1噸以內20米;1-2噸25米;2-4噸30米;4-10噸35米;10-20噸40米;20噸以上鍋爐煙囪45米。